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27号) --行政处罚
日期:2022-05-09 11:28
政策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七层西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代理的2020年鼓楼区温泉博物馆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02]FJSXZB[GK]2020016)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在代理的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聘请80名专业保安服务人员采购项目(编号:[350103]FJSXZB[GK]2020024)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所在地和经营规模作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在代理的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350182]FJSXZB[GK]2020018)招标文件对企业经营年限作出了要求,设定的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9日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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