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12号)
日期:2022-04-07 13:04
政策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12号)

  --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市妇幼保健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77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反映并经查实,福州市妇幼保健院在自动发药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MH[GK]2019006)、新院一期建设工程层流净化系统项目(编号: [350100] MJGC[GK]2019006)中存在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实质上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在福州市妇幼保健院自动发药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MH[GK]2019006)中规定供应商应将经采购人确认盖章后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并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福州市妇幼保健院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本机关对福州市妇幼保健院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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