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22年第9号)-投诉处理
日期:2022-03-08 18:34
政策文件:

  一、项目编号:[350100]FZCZZB[GK]2021004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五城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项目第四轮招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26号电信枢纽大楼

  被投诉人1: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黎明村斗池路1#楼第3层第4层

  被投诉人2:福州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9号(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东侧)

  相关供应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电信公司”)对福州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智慧福州”)委托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福州承哲公司”)组织的“福州市五城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项目第四轮招标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ZCZZB[GK]2021004,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包1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依规开标,致使现场开标程序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投诉人权益。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本公司在本项目中的评分排序情况,严重损害本公司权益。投诉事项3:现场评标不严谨,存在压低本公司得分的情况,严重损害投诉人权益。投诉事项4:现场评标不严谨,存在为部分投标人提分情况或存在虚假材料,严重损害投诉人权益。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提供的质疑回复材料中项目复核会议协助答复上未签字未盖公章,无法律效力,不承担责任,严重损害投诉人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采购人智慧福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州承哲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12月8日组织开标,于2021年12月1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北京数字政通公司。截至本决定出具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中“②技术项评标项目”第20.1项、第20.2项未规定投标人须进行书面登记才具有现场讲解的资格,也未规定以书面登记顺序作为现场讲解顺序。同时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特殊情况说明表》显示,北京数字政通公司已按代理机构要求进行现场讲解书面登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次“现场讲解”过程中未发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代理机构福州承哲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发给电信公司的《落标通知书》未告知电信公司的排序,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电信公司提出质疑后,福州承哲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电信公司补发了《落标通知书》告知电信公司其排序。福州承哲公司在电信公司提交本次投诉前已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作出整改,未损害电信公司的权益,也未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关于严重侵害投诉人权益的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评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就投诉人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②技术项评标项目第16项、第17项及③商务项评标项目第3.1项规定“佐证材料原件备查”事项,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该部分投诉。

  四、关于投诉事项4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及《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中“③商务项评标项目”第2.2项规定,认定北京数字政通公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个项目业主满意度证明材料符合“便民服务平台与数字城管信息采集”相关服务,满足招标文件上述“同类型项目”的规定。采购人亦确认其同意评标委员对该“③商务项评标项目”第2.2项评审意见。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亦不能证明存在“为部分投标人提分情况或存在虚假材料,严重损害投诉人权益”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本次采购项目质疑阶段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协助答复质疑并非重新评审,电信公司提供的关于“重新评审”的法律依据缺乏事实依据。《项目复核会议协助答复》并不是福州承哲公司作出的文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即为有效,福州承哲公司未在《项目复核会议协助答复》签章不影响《项目复核会议协助答复》法律效力,未损害电信公司的权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就投诉人投诉事项3中有关招标文件②技术项评标项目第16项、第17项及③商务项评标项目第3.1项规定“佐证材料原件备查”事项,未经依法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该部分投诉。

  2.就其他项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他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7日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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