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8号)-投诉处理
日期:2022-02-21 20:21
政策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22年第8号)-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350100]CCZB[GK]2021010-1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司法鉴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榕城商贸中心8楼02单元

  被投诉人1: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

  被投诉人2: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畅安大厦

  相关供应商: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36号高桥大厦1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对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0]CCZB[GK]2021010-1)包1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11月30日组织开标,于2021年12月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福州市司法局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处二万元罚款并告知其听证权利所适用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3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均仅规定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均未明确规定二万元以上罚款系较大数额罚款,因此,投诉人认为福州市司法局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处以“二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属听证事项即等同于该处罚事项系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7日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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