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7号)-投诉处理
日期:2022-02-17 20:20
政策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22年第7号)-投诉处理

  一、项目编号:[350100]CCZB[GK]2021010-1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司法鉴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

  住  所: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横路37号8幢B3-02-01

  被投诉人1: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

  被投诉人2: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畅安大厦

  相关供应商: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36号高桥大厦1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对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司法鉴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0]CCZB[GK]2021010-1)包1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就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书面声明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质疑予以必要查证,即以“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所提供的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相关网站的查询结果均未显示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为由维持原中标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11月30日组织开标,于2021年12月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刑终1412号刑事裁定书中判决的被告人均为自然人,并非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该判决未判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承担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情形。根据福州市司法局答复意见,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二万元罚款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无依据。因此,投诉人认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受过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7日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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