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年第20号)—监督检查
一、项目编号:[350100]HXCG[GK]2020004-1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滨海新城综合医院开办(其他椅凳类)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 所 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
当事人2: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 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第六层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滨海新城综合医院开办(其他椅凳类)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HXCG[GK]2020004-1)投诉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据此,本机关对本次采购项目提起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次采购项目技术项评审因素“一、基本符合性”的总分值应为60.5分,与招标文件该技术项评审因素总分值设为23分不一致;技术项评审因素“二-1、生产能力、检测能力”的总分值应为6分,与招标文件该技术项评审因素总分值设为3分不一致;技术项评审因素“二-2、生产能力、检测能力”的总分值应为5分,与招标文件该技术项评审因素总分值设为3分不一致;商务项评审因素“一、环保证书” 的总分值应为8分,与招标文件该商务项评审因素总分值设为3分不一致。上述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上述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如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