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0年第62号)
日期:2020-12-14 16:33
政策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0年第6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年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二环泰禾广场3号楼702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审计移送并经查实,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禁毒大队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100]BYZB[GK]2018023)招标文件中将商务项条款中设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设置“连续五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连续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设置“连续五年获得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或者银行评定的AAA信用等级证书”“连续三年获得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或者银行评定的AAA信用等级证书”,属于对企业经营年限作出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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