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检查(2020年第21号)
日期:2020-05-18 17:59
政策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检查(2020年第21号)

  一、项目编号:[350100]LSGC[GK]2019011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病床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77号 

  当事人2: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13层北面 

  当事人3:广州市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沙螺湾村图开路179号C型1号厂房(自编4号厂房) 

  四、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广州市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产品 “品目号2.1.7、2.1.10、2.1.14、2.3.9”的技术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提请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的逐项响应、承诺等方面情况对广州市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品目号2.1.7、2.3.9”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进行整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问题进行整改。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1日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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