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0年第18号)
日期:2020-03-27 16:30
政策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0年第1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市第二医院日常印刷品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100]FJSH[GK]201902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州市仓山先锋印刷厂(以下称投诉人)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新民路25号天湖花园3栋205室 

  被投诉人1: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63号4层、5层 

  被投诉人2:福州市第二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上藤路47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鹏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标人)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湖边村工业区5号厂房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福州市第二医院日常印刷品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100]FJSH[GK]2019023)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1:评标委员会认定本公司投标无效有误,请求判定原中标结果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投诉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售后服务”进行了投标响应,并且载明为“无偏离”,且提供的《承诺函》关于售后服务要求的响应内容与上述响应一致,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复制招标文件内容的响应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招标文件要求中无对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作出承诺的形式要求内容。而评标委员会判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评审意见无效。  

  经校正,中标人并非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影响了中标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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