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管理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5]FXZB[GK]2019026的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管理局智慧城管渣土监控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304 | 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 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 3 | 年 | 国内 | 567000 | 1701000 | / | / | 无 | ||||
合计: | 1701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零壹仟元整(¥1701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限山1号;
4.3交付条件:按采购人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采购的服务主要为智慧城管渣土监控服务(监控设备由中标人负责提供),服务内容主要是在街道、路口等26个主要出入口设置前端摄像机,将图像传送到监控主机进行本地存储,监控主机对街道、路口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整个街道、路口的动态。并且通过网络和PC主机/云主机使用城市管理平台,对各个监控的场所实行查看及管理,服务期3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本项目根据甲方提供具体点位清单进行建设,完成项目进度清单内26个点位后,乙方将发起验收需求,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依约付款。 6.1.2本项目验收期次1:设备外观完好无损和正常运行时,进行初验;验收期次2: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一个月所有性能指标达到要求时,进行最终验收。 6.1.3 甲方须要求点位清单内各节点协助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材料予乙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3 | 第一年费用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以验收报告上签属的日期为准)起1个月内支付 |
2 | 33 | 第二年费用以验收报告日期为记时点开始,在系统使用期满12个月后1个月内支付 |
3 | 34 | 第三年费用以验收报告日期为记时点开始,在系统使用期满24个月后1个月内支付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合同期内,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责任;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14.1.2指派专人成立项目工作组,对本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和办理本合同中商定的事宜。 14.1.3对乙方进行的维修、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提供相应便利。 14.1.4项目按照甲方要求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若甲方要求对项目进行变更调整,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应尽量满足变更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变更所需的设备软硬件、系统集成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14.1.5甲方具有本合同涉及的所有软硬件设备使用权。 1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2.1乙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后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本地技术服务,并在要求时限内将设备安装到甲方指定位置。 14.2.2在本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14.2.3本合同涉及的所有软硬件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资产管理。 14.3、安装、调试 14.3.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的进度计划表。 14.3.2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设备数量送到安装地点,设备通过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指派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乙方将安排专人配合,并提供安装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14.3.3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调试,并向甲方安排的工作人员介绍设备功能。 14.3.4设备安装、调试的完工期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14.4质保期和售后 14.4.1本项目所租赁的设备期限为三年,乙方须按要求将设备安装到各指定监控地点、提供三年内设备维护及系统升级维护方案(包括硬件产品)且同时提供三年人工维护服务。 14.4.2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接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响应,24小时内排除故障,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的,乙方需免费提供备用设备替换。 14.4.3乙方应提供定期巡检服务,要求针对不同的系统、应用制定合理巡检方案,对系统重要设备每月进行一次巡检,了解系统的运行状态,解决存在的问题。 14.4.4租赁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4.4.4免费保修期结束后,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维保事宜。 14.5培训 14.5.1乙方应结合租赁货物安装、调试等阶段,派原厂工程师持证上门安装,同步地免费对甲方的技术人员就有关系统安装、维护、操作使用等方面进行现场技术培训,使受训人员能熟练掌握所有的安装测试和维护方法以及操作命令的使用。 14.5.2培训方式为现场和授课培训。 14.5.3具体的培训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后统一安排。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合同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服务年限/总 价(元)(含税)/税率/税费(元)/总 价(元)(不含税)/服务地点 设备使用费/3年/766742/13%/88209.25664/678532.7434/福州马尾 集成(安装服务费)/122724/9%/10133.17431/112590.8257 本省云化定制化项目产品(一次性)/424174/6%/24009.84906/400164.1509 互联网专线/387360/6%/21926.03774/365433.9623 总计(元):/170100/144278.3177/1556721.6823 15.2监控安装点位 序号 所属镇街 点位地址 1 亭江镇 104国道长安村兴中艺公司路段 2 亭江镇 104国道田螺湾转弯处 3 亭江镇 104国道山水码头下坡处 4 亭江镇 闽白线闽安村右营公园路口 5 亭江镇 104国道长岛湾路口 6 亭江镇 康庄路门庭路口30米处 7 亭江镇 104国道长顺小区段 8 亭江镇 104国道出口加工区段 9 亭江镇 长柄村长源路与长兴路交叉小桥边 10 亭江镇 104国道东岐村琅岐高架桥下 11 亭江镇 亭江路农贸市场往商学院方向 12 亭江镇 104国道东岐村委会路段 13 罗星街道 朏山路--登龙路(举重中心路口) 14 罗星街道 104国道经五桥桥头 15 马尾镇 魁岐村--魁岐互通 16 马尾镇 三环互通(魁岐互通入口) 17 马尾镇 104国道--宗棠路路口 18 马尾镇 登山协会路段 19 马尾镇 快安路--104国道路口 20 马尾镇 三江口大桥下桥往104国道方向 21 马尾镇 魁岐村里塘306号对面监控杆 22 琅岐镇 琅岐201省道雁行江路口 23 琅岐镇 琅岐201省道福州绿丰农业综合有限公司门口 24 琅岐镇 琅岐环岛九龙商业中心旁红绿灯 25 琅岐镇 琅岐大桥中段 26 琅岐镇 琅岐绕城高速路口。
甲方: | 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马尾区马限山1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96号鸿宇大厦 |
单位负责人: | 钟毅锋 | 单位负责人: | 叶翔 |
委托代理人: | 陈智仲 | 委托代理人: | 黄鸣 |
联系方法: |
18******650 |
联系方法: | 13******363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区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 开户银行: | 建行省分行营业部 |
账号: | 118010********2675 | 账号: | 35001002406050007764 |
签订地点:福州市马尾区
签订日期:2020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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