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日期:2017-01-06 12:36
政策文件:

马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马土征告〔2017〕第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823)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6年度第七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865)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6年度第七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881)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6年度第八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征收。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

(一)、七十八批次:马尾区民政局,马尾区社会福利中心;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中专学校,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中专学校。

(二)、七十九批次: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平安路延伸段(琅岐城区道路);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八一七路(琅岐城区道路);福州供电公司,110千伏后水变电站。

(三)、八十三批次: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发展中心,闽安镇及周边文化保护创意产业生态旅游项目35号收储地块;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发展中心,闽亭片棚户区改造收储地块。

二、     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宗地图(张贴公告附图),项目征收()土地面积详见汇总表: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具体房屋补偿方案另行发布。

四、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实施征地中,相关单位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1714

来源: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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