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税区滨河路道路工程(监理)
日期:2019-08-02 10:42
政策文件:

  福州保税区滨河路道路工程(监理)

  补疑文件(二)

  各投标人:

  现就福州保税区滨河路道路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编号: E3501050102100119002)的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本项目监理费1141721元,仅为施工阶段监理费,因此委托人若需委托监理人缺陷责任期监理,应另行支付费用。①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5.3“(2)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上级财政审核机构审核批复后付至审结价的97%, 余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结清。”建议修改为“(2)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上级财政审核机构审核批复后付至审结价的100%。”②建议删除合同专用条款5.3 “(3)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期限为: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24个月。 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变动而调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答: ① 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5.3“(2)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上级财政审核机构审核批复后付至审结价的97%, 余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结清。”修改为“(2) 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含各专项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监理内业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等)后30天内,监理费付至签约合同价的90% ,且不超过施工实际完成工作量的监理费的90% 。待本监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完成结算审核并完成工程资料归档手续后30天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计算最终监理费用,并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100% 。”

  ②删除合同专用条款5.3 “(3)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期限为: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24个月。”

  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9号文第六条(六)“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监理工作量、监理服务期的增加时,应当相应调整监理服务费,并明确调整与计付规则,且应当有具体的计算公式,不得使用“另行协商”等不确定的表述。”建议删除合同补充条款(四)其他要求第3、4点。

  答:删除合同补充条款(四)其他要求第3、4点

  本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建保兴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省华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8月2日

来源:马尾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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