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健身房管理制度
日期:2021-01-12 11:48
政策文件:

  第一条为加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功能,满足广大青少年就地就近参与校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

  第二条“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面向本辖区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校外体育活动场所。

  第三条“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秉承为青少年服务的宗旨,充分利用公共体育设施,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活动,全面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对青少年从事校外体育活动实行免费开放。

  第五条“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应当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丰富多彩、有利于提高青少年身心素质的体育活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应根据青少年的特点,保证周一至周五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全面向青少年开放,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40小时。

  第六条“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完善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物品管理、安全管理、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并上报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对各项活动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向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七条“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应配备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管理人员应具备基本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服务意识强。

  第八条“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应在醒目位置展示服务承诺、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内容。必须设置器材使用说明和活动须知等告示标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器材损。

  第九条对“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单位,由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不服从管里员管里的对于损坏公共设施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应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管里员除责其赔偿损失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马尾区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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