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6-16 18:10
政策文件:

区直各有关单位、旅游企业:

   为加快我区旅游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现将《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方案(试行)》

 

附件: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

联合惩戒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快我区旅游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制定联合惩戒方案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旅办发〔2015〕18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旅行社、A级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

1.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4.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6.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三、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旅游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2.失信当事人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3.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政府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4.取消失信当事人在旅游行业领域获得的荣誉。

5.作为导游证审验换发确认时的重要参考。

6.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入住星级饭店及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按照发改财金〔2018〕737号文件精神要求,区文旅局联合区委文明办、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对旅游领域内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惩戒:

1.依法对符合联合惩戒的当事人实施市场限制或禁入。

2.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4.将失信当事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5.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6.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7.对失信当事人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福州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实施方式

(一)区文旅局根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将旅游领域守信、失信相关信息汇总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旅游领域内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在“信用福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重点针对失信惩戒类信息。区文旅局对红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以惩戒期2年为界。2年期限内未产生旅游领域内其他失信行为,且惩戒期满的企业或自然人可自然解除;失信当事人在履行相关义务6个月后,通过主动修复并向认定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认定部门同意后,可予以提前解除惩戒。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0616

                   

来源:马尾区文体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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