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修订)
日期:2019-07-31 16:52
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奖励,激励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群众体育的热情,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参照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尾籍或代表马尾区参加区级及以上级别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和管理。

前文所称区级及以上级别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市运会、区全民健身运动会和福建省青少年锦标赛、福州市中小学生比赛。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后勤保障人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实施工作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四条 运动员录取名次奖励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奖的,参照市体育局奖励标准执行;

(二)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三)在青奥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在青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 4-8 名的,根据录取名次得分,每分奖励 0.05万元;

(五)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0.2万元、0.1万元、0.05万元;

(六)在省运会、市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 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获得4-8 名的,根据录取名次得分,每分奖励 0.02 万元;

(七)在福建省青少年锦标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0.05万元、0.03万元、0.02万元;

(八)在福州市市级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0.03万元、0.02万元、0.01万元;

第五条 奖励分配原则

(一)运动员在各级竞赛中按获得录取名次给予竞赛奖励;

二)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录取名次按其录取名次的奖金标准分别计发;

运动员在每年比赛中,在同一项目的比赛多次取得录取名次,按最高的标准计发一次,不同项目比赛取得录取名次,分别计发;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

)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运动员的比例设定为7:3。主力队员全额计发奖金,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50%计发。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励

(一)直接带训我区运动员获得录取名次的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运动员;

(二)直接带训我区运动员获得多项录取名次的教练员,奖金累计发给;

(三)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 1-2 份评奖,4 人以下运动员的,按 1 份计发奖金;4 人(含)以上运动员的按 2 份计发奖金;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 3 份计发奖金(特殊计牌计分不另计算);

第七条 教练员输送奖励

马尾区输送到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省运会比赛中获得成绩,马尾区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金的20%予以奖励。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八条 破纪录奖励

在参加的综合性运动会决赛中,对破纪录的运动员给予破纪录奖励。破市运会最高纪录的按所得分值每分奖励 0.02 万元。

第九条 有功单位奖励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 20%给予奖励;有功单位是指涉及到所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的体育训练、输送、管理单位;奖励对象包括:领队、科研、医务、文化教学、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等。具体奖励方案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后备人才输送奖励

教练员培养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连续培训运动员满一年 ),给予输送奖励,标准如下:

(一)入选市级以上体校(含体工队、水上中心),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 0.03 万元。

(二)入选区少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0.02万元。

 

第五章 群众性体育奖励

第十一条 群众性体育赛事奖励

(一)参加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市运会和全国性赛事参照竞技体育奖励标准执行。

(二)参加省级、市级全民健身运动会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励3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3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奖励2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200元奖励;获得三等奖(第七名之后)奖励1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100元奖励。

(三)组织、参加区级全民健身运动会参照第十一条第二款奖励办法执行或以同等物质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常规性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发;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审核比赛成绩和人员名单并公示,区人社局负责复审人员名单,确认后,报区财政局核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使用兴奋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录取名次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四条 运动员(队)、教练员等在重大国际国内比赛中(含职业、商业赛事),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另报请区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马尾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榕马政办[2009]105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

 

 

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2019年7月31日

来源: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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