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退出
日期:2016-08-30 00:00
政策文件: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文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1) 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3) 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4) 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5) 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 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7)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8) 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

  9.根据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

   

    2016年1月-7月马尾区新增低保对象9人,退出641人,基本上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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