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马尾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马尾区 时间:2023-12-26 10:54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满足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特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并将区政府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区政府办公室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各相关科室根据办公室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并报本科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将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反馈到区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相关科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区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视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国家保密局确定,或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国家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以及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相关意见报有关办公室领导,再上报分管副区长、区长确定。 

  第八条 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10)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11)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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