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5101-0200-2022-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5-26
  • 标    题: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马政办规〔2022〕6号
  • 发布日期:2022-05-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榕马政办规〔2022〕6号
来源: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5-30 09:5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95号),以及《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榕民〔2021〕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本区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四)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全区社区工作者总量原则上按照每1000名常住人口不高于3人的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各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在市核定总数内统筹确定。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根据社区工作量、人口数等实际情况,核定社区“两委”职数,一般按照5到9人配备,最多不超过11人。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可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方案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牵头制定,经区政府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后实施。招聘结束后,聘用人员名单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事业心、责任心强;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研究推荐,报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民政局批准。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构建区、街镇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推动培训工作与岗位变化、职务晋升等紧密衔接,确保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 区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开展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通过跟班学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作为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街道(乡镇)研究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后,可签订劳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区“两委”的待遇可参照《马尾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薪酬办法》)标准执行,但原则上应当扣除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对作出一定贡献,获得国家级荣誉的超过退休年龄的社区工作者给予优待,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各级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需经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研究,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社区工作者工作日错时延时工作、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制度。工作日延时至20时,安排人员错时上班。周末应至少安排一天时间开门办公(原则上安排周六全天),法定休假日至少安排一半时间开门办公(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除外)。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的,应安排调休补休、发放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助。

  第十五条 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鉴定、考核材料;学历、职业资格、教育培训材料;党、团类材料;奖励、处分材料;任免、聘用、工资、待遇、退休、辞职辞退等材料。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由区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导向,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日常考核比重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50%左右;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25%左右。考核标准和民主测评有关事项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制定,并组织镇街实施。

  第十七条 全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5%,考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评定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岗位调整、评优惩戒、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岗位分为正职、副职、社区“两委”成员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四类,并实行薪级工资制度。各岗位社区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提升、职业水平提高后,薪酬待遇可随之提高。

  第十九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建立的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由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工作补贴、薪级工资、保留工资组成。发放标准及方式参照《马尾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执行。

  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和其他奖金,奖励总额不低于社区工作者当年薪酬总额(不含“六险一金”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25%,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奖励金根据相关文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法定或规定的节假日、假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街道(乡镇)应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定期为社区工作者安排健康体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我区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所需经费(不含保留工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社区工作者的“六险一金”、保留工资和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两委”成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应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绩效奖金。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事业编制工资待遇的社区工作者,可以参照《薪酬办法》标准,享受工作补贴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坚持“梯队培养、递进使用”原则,注重从社区专职工作者中选任社区“两委”成员,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选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街道(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

  第二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

  第二十八条 定向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社区主干,应当继续留任至本届“两委”任期届满,其他社区工作者可自愿选择继续留任至本届“两委”任期届满。期间不得两边领取报酬待遇。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时,社区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条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成果,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扬或市委主要领导及以上批示肯定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比例限制。社区工作者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薪级工资可分别晋升5个、3个、2个等级。已达到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发放一定数额的专项奖励,由区委、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九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应当向所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在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社区“两委”成员的辞职申请,按照选举有关规定办理。镇街在完成社区工作者辞职相关手续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方、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街道(乡镇)、社区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社区“两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区民政局具体指导,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托社区开展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承担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

  1.马尾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2.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3.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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