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5101-0200-2022-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4-12
  • 标    题: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联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开政办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04-1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联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开政办规〔2022〕1号
来源: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4-12 15:40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联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管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联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区域物联网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联网是通过感知设备,按照约定协议,连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实现对物理和虚拟世界的信息进行处理并作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物联网产业是指从事上述行业及其衍生出的相关产业,包括信息的采集、识别、传输、处理、应用等方面。

  第一条  认定职责

  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物

  联网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开展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

  (三)提出通过审核的物联网企业认定名单;

  (四)将认定名单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条  认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已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研发/生产/销售类: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物联网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企业,涵盖芯片、模组、元器件、传感器、终端设备、网络运营、新一代信息技术等;

  (二)应用示范与推广类:从事各类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的研发、推广和销售,涵盖智慧城市、智慧工厂、智慧家庭、智慧医疗及信息安全服务等领域;

  (三)公共服务类:从事测试、认证、检验、研发、咨询等支持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平台和公共服务机构;

  (四)其他符合物联网企业认定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认定程序

  区物联网产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物联网企业,由区物联网产业协会提出初选名单,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区物联网产业协会根据区管委会审定名单颁发物联网企业认定牌匾。

  第四条  申请认定材料

  (一)物联网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信用证明材料(企业通过信用系统查询后,打印并提供查询结果);

  (四)当年度企业正在开展或计划开展的生产经营情况或主要项目情况报告;

  (五)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六)承诺书。

  第五条  变更办理

  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区物联网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报备手续或重新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第六条  其它

  (一)企业在申请物联网企业认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区物联网产业协会有权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并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追回财政扶持资金。

  (二)每年5月之前由区物联网产业协会负责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并按本办法对新申请的企业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物联网企业认定牌匾由区物联网产业协会统一印制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已认定的物联网企业由区物联网产业协会每年进行经营状况核查。

  (三)凡通过本办法认定的物联网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开发区出台的物联网相关扶持政策。从事物联网相关工作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平台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原《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联网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榕开政办〔2013〕53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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