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5101-0200-2018-0007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8-13
  • 标    题: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尾区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马政办〔2018〕118号
  • 发布日期:2018-08-15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尾区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马政办〔2018〕118号
来源:马尾区 时间:2018-08-15 16:07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马尾区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实施办法》已经区管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马尾区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实施办法

  为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总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总部的母公司必须为市域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2、企业总部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

  ①总部是指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将全企业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整体迁移到我区的企业总部;

  ②区域总部是指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区成立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

  ③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区出资设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④运营、结算、销售、研发职能机构是指经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授权,主要承担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服务,且结算和税收在我区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总部。

  3、企业总部应为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二、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企业总部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可享受以下财政支持政策。奖励期限5年,从注册当年算起。

  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区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年度纳税额按照入库期计算。

  1、经营贡献奖励

  ①其当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②其当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③其当年度纳税额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④其当年度纳税额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兑现金额为①②③④四部分之和。

  建筑业企业不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2、办公用房奖励

  (1)在本区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2)在本区租用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租金总额。

  (3)在本区新建总部大楼的,按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购买土地的金额及建安成本之和。

  (4)建筑业企业不享受购、租、建办公用房奖励。

  (5)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3、人才奖励

  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二)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

  为鼓励市域外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凡采取邀请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邀请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参加。

  (三)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支持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使用。

  三、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中的支持政策,涉及“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包含市级留成和区级留成;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10年内将工商或税务登记迁离我区的,须退还所得奖励资金。

  3、本《办法》中的“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部分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部分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新引进企业总部奖励申报和兑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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