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马尾区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即日起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调查和监管科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福州市马尾区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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