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跨境电商业务发展情况的建议》收悉,经我局积极与马尾海关沟通协调,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货物状态分类监管中的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同仓运行的建议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署加发〔 2016 〕 230号)文件要求,“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同仓存储与同仓运行不在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允许的范畴之内,非保税货物与保税货物同仓存储、运行存在串货风险,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目前监管条件尚不成熟。
二、关于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与出口货物同仓调拨、跨境电商商品与一般贸易商品同仓交割的建议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要求,“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跨境网购保税进口与跨境零售一般出口业务分别在不同的场地开展,不存在同仓情况;一般贸易方式货物不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跨境电商商品与一般贸易方式货物不存在同仓情况。上述两种情况如若存在,则必定存在违反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要求的情况。
三、关于开展宠物食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建议
根据《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96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2015年137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商品需要符合上述规定。
专此答复
福州市马尾区商务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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