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九届第四次会议第2041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0-06-24 11:37
政策文件:

[答复类别:B]

尊敬的周徐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为区内老年人实惠服务的建议》(第20412号)已收悉。现将涉及我局部分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省、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马尾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将重点加强三项举措来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推动放宽老年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保障范围,并重点关注孤寡、残疾、高龄以及空巢老人的法律援助需求。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范围的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受理、指派。重点做好赡养、婚姻、继承、邻里关系、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等涉及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要求,做好老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指派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案件,依法为涉案老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辩护和代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2020年上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4件。

(二)不断创新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举措。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优化服务环境,计划设置老年人法律援助接待专区,加强方便老年人的硬件设施建设。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零等待”服务,安排专人优先接待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询,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优先指派。充分发挥福州掌上“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作用,方便老年人足不出户得到法律咨询服务。全面推行预约上门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电话预约上门提供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服务。

(三)建立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组建由职业素质高、办理老年人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的老年人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律师、阳光学院法律系师生等法律援助志愿者周末在区司法局门口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二、关于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人民调解的问题

提案中涉及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入手来做好工作保障。

一是提高关注度,应调尽调。依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在摸排各类矛盾纠纷的同时,加大对老年人群体的关注,做到应调尽调。对涉及老年人纠纷开展摸排,重点关注赡养、继承、邻里关系、医疗保障、医疗事故、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等涉及老年人群体频发的纠纷类型。

二是及时介入,妥善处置。对摸排出的纠纷,第一时间详细了解纠纷细节,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对于疑难复杂纠纷,村居调解员无力化解的及时上报至镇街调委会,由镇街调委会组织开展调解。

三是关怀老年人,突出人性化调解。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时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素质,注重安抚情绪,在化解纠纷前,先做好老年人的情绪疏导工作,针对老年人与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在保护良好家庭氛围的基调上开展调解工作。遇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纠纷,应减轻老年人的负担,由调解员开展上门调解或实地调解。

三、关于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公证服务的问题

关于“优先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马尾公证处已在日常工作中逐步落实,如优先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涉及不动产公证等重要事项中加强风险提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等,下一步还将开设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由专人接待服务,今后,马尾公证处还会不断针对老年人提供更加便利优质的公证服务。

由于缺乏法定依据,“对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免收遗嘱公证费用”这一举措,目前暂不具备实施的条件。但区司法局会就此向市公证协会反馈,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专此答复

                                                            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

                                                              2020624 

 

                                                                                                      

                

来源:马尾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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