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新闻出版局证明事项清单
日期:2020-10-28 15:17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1 |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或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
证明材料 | 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需提交 |
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
证明材料 | 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需提交 |
3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
证明材料 | 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需提交 |
4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
证明材料 | 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需提交 |
5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
证明材料 | 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需提交 |
6 | 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条第三款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应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的,提交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若没有房产证,提交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申请人为承租方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或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 需提交 |
7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或个人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为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的,提交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若没有房产证,提交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申请人为承租方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或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 需提交 |
8 | 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发布,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应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的,提交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若没有房产证,提交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申请人为承租方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或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 需提交 |
9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发布,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应提供原件核对 | 需提交 |
10 | 内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章(自有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 需提交 |
11 | 内资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地址备案事项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章 | 需提交 |
来源:马尾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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