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日期:2022-03-29 09:13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福州一肖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米粉,规格:10kg/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0日,生产厂家:福州一肖哥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榕开市监琅处罚字〔2022〕4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召回的2袋不合格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贰元(¥582.00);

  (3)罚款伍万元正(¥5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万零伍佰捌拾贰元(¥50582.00)。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生产环节,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调查,不合格原因可能为使用的原料玉米淀粉中含有二氧化硫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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