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起草说明
日期:2021-08-26 17:36
政策文件:

  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我局起草了《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区现执行的《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2016年制定的,存在以下问题,急需对其进行修改,重新发布。

  1、一些条文与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政策不尽一致;

  2、没有明确建筑面积含义;

  3、没有规定收费面积的计算规则;

  4、对项目后期使用性质或计容面积改变没有处置规定。

  二、修订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

  三、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明确学校、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切实减轻学校负担,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2、明确收费面积及计算规则并对因项目变化导致的收费标准改变作出规定,避免基础设施配套费错缴、漏缴。

  四、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按照马尾区政府2020年专题会议纪要(203)要求,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总结近年来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存在的薄弱事项,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综合资规、发改、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五、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范围。凡在我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规则。明确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总建筑面积征收。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减征、免征的范围及审批。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以及经区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予以免征。

  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除第1点外)、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5、城市土地类别划分原则。城市土地类别划分原则: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结合我区实际,上述土地类别与最新发布的马尾区基准地价修编成果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6、收费面积的计算规则。对于一个项目同时包含住宅和商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收取方式如下:(1)计容商业面积,按商业对应类别计算;(2)公共配套面积不区分住宅和商业,按住宅对应类别计算。

  联系人:吴孟鸿,联系电话:63198955                             

来源:马尾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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