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9月1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相关要求的通知》,同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转发以上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改。根据上述会议精神及文件要求,区生态环境局认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调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6.29修正);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7.《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3.29起施行);
8.《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3.31修正);
9.《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2.1起施行);
1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三、起草经过
根据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2019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马尾生态环境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对我区禁养区划定进行排查并征求镇(街)及有关单位的意见,编制完成了《马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初稿)》,形成了《马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情况调整报告(初稿)》等系列材料报请区政府研定。2019年10月25日管委会主任、区政府区长许用贵主持召开专题会予以研究,要求在基本保障我区生猪市场供需平衡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我区城市扩展、产业发展承载空间有限等因素,认真比对城市规划及生态红线区域,对禁养区进行科学合理调整。会后,马尾生态环境局汇总与会单位意见对《调整报告(初稿)》进行了补充修改,10月30日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将禁养区划定《调整报告(初稿)》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2020年2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函》(榕环保函〔2020〕23号)文件要求,马尾生态环境局与区农业农村局在此前上报的《调整报告(初稿)》的基础上起草了《福州市马尾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报区政府研定并印发实施。
四、《划定方案》的主要内容
《划定方案》明确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指导思想、划定依据、划定原则和划定类型、划定区域,以及各区域的具体实施要求、其他事项,为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1.鼓山风景名胜保护区(马尾辖区内)
东南至磨溪与茶阳山为界;东北包括南洋、东岭;北面包括牛道山、半岭、北垄;西北面包括牛蹄湾、鳝溪,与东山苗圃为界;西至山麓,包括廨院南至魁岐、龙门。
2.白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马尾辖区内)
一级保护区范围:白眉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白眉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晋安行政区内、一级保护区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除外)。
3.亭江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浩溪水库和新店水库蓄水区水域及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浩溪水库和新店水库(包括西洋山引水工程)汇水区范围内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4.琅岐经济区幸福水库水源保护区
幸福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5.自然保护区
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琅岐岛与长乐区潭头、文岭镇之间的闽江口梅花水道(马尾辖区内)。
6.城市、城镇建成区
已建成城区范围,包括马尾镇及罗星街道全部行政区范围、亭江镇及琅岐镇部分范围。
五、其他说明
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2009年10月23日印发的《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榕马政〔2009〕94号)同时废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尾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榕马政办〔2017〕51号)文中关于禁养区、可养区的布局内容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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