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1号),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我市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时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根据津贴发放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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