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2〕87号
福建中日达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114473897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祺變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虽然已建立危险废物储存间,但将洗槽废液放在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前,未按照规定放入危险废物储存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5月23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乌尾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洗槽废液放入危险废物储存间);
2、2022年5月23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洗槽废液放入危险废物储存间);
3、2022年5月23日,福建中日达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4、2022年5月23日,福建中日达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2年5月23日,福建中日达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受委托权限);
6、2022年5月23日,福建中日达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
7、2022年5月23日,福建中日达金属有限公司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及环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需要按规定安全贮存及处置);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告〔2022〕0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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