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2号
福建财盛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G9C451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弥高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23室、租赁于(福州港马尾港务有限公司马尾区港口路3号内(301)煤炭堆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海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赁于(福州港马尾港务有限公司马尾区港口路3号内(301)煤炭堆场)未采取覆盖措施露天生产,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6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煤炭堆场未覆盖)。
2、2020年11月6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该公司煤炭堆场未覆盖)。
3、2020年11月6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煤炭堆场未覆盖)。
4、2020年11月6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煤炭堆场未覆盖)。
5、2020年11月6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公司委托该公司朱世烽接受调查)。
6、2020年11月6日由该公司法人林海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7、2020年11月6日由该公司朱世烽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朱世烽身份)。
8、2020年11月6日由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9、2020年10月10日由福州市马尾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林来仙、陈轰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 12月1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马)环听告[202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052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3 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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