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1号
福州市恒顺辉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50111MA2XNC9L8B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98号店面-02(租赁于马尾旧港港区内401煤炭堆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小东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赁于(马尾旧港港区内401煤炭堆场)未采取覆盖措施露天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有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中)。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中)。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中)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 12月1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马)环听告[202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052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3 万元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