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19〕427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鑫德福农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315501395C
地址:马尾区马江路25号1#楼1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智彬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猪肉分割项目于2019年9月份已投入正式经营,在正式生产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字〔2019〕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003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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