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19〕332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开发区旭龙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706885185
地址:福州马尾区青州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志坚
我局于2019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9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马环罚告〔2019〕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 年版)(编码FZ01HB-CF-0003项)。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10000.00元)。
2、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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