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19〕3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天和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80770W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长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宝琪
我局于2019年10月0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08日,你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长盛路3号的喷砂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但你公司无法提供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08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08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19年10月08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0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019年10月08日福建天和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喷砂项目建设投资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2019〕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001项:“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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