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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催告书》(马城催字〔2024〕12号),因你公司直接送达无法送达,邮寄送达你公司拒收,导致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马城催字〔2024〕12号)(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催告书》(马城催字〔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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