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信用制度建设,强化信用监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信用体系,强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结合粮食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马尾区发展和改革局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 相对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本细则所指的行政相对人是指我局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信用信息采集发布、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 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守信“红名单”信息、失信“黑名单”信息、荣誉、表彰信息、小微企业扶持信息。
第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信用等级分为三级:
(一) 守信(以下简称A级);
(二) 基本守信(以下简称B级);
(三) 失信(以下简称C级)。
第六条 A级:指具备法定条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一) 未发现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 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在各级监管部门抽检中,粮油质量、卫生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8%;
(三) 在政策性粮食竞买过程中无违规记录;
(四) 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七条 B级:指具备法定条件,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一) 未发现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 未发生粮食质量事故;
(三) 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八条 C级:指具备法定条件,但在评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
(一) 被发现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
(二) 发生粮食质量事故;
(三) 出现违法违规粮食生产经营问题受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九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信用等级评定以本年度11 月30日起往前追溯1年为一个评定年度。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第十条 信用异议核实。企事业单位对评定意见有异议,如用于评价的信用数据无差错的,不予重新评定;如用于评 价的信用数据有差错的,且非企事业单位责任造成的,可以重新提供同期、有效的信用数据,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 其真实性、准确性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拟评定结果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重新评定权利。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公告。公示、核实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对各个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归档备案,信 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在区政务网上公告。信用等级为C级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有关信用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企事业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评定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 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行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 对人,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 优化监督检查安排。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三)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及时通过粮食网站公示优良信用信息,并在粮食产销协作洽谈会会展、对接等活动 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粮食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信用等级B级的企事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 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 正常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三) 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信用等级C级的生产 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把 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粮食收购许可证发放。
(二) 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并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 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 通过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对市场内粮食经营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对不诚信经营企业予以告诫,多次告诫未果,情节严重者,勒令其退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保证企业诚信经营。
第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其信用等级分别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A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采取以主体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方针,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适当安排日常检查频次。
(二)B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实施主体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做好日常监管。
(三)C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采取加大监管
力度和检查频次的措施,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加大 风险防范力度,检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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