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日期:2018-09-28 17:01
政策文件:

  福州市马尾区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榕马统〔2018〕28

 

  为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和马尾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榕开发改信用〔2018〕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统计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守信统计激励和失信统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计失信企业公示系统,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强化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推动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积极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扎实的道德保障。

  二、实施对象

  (一)统计守信对象在统计领域具有诚信统计的企业

  (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诚信相关人”)。

  统计领域诚信认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二)联合惩戒对象:在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中,编制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提交至福州市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实施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在重大项目建设招标中应优先选择;

  2.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统计信用好的企业应优先考虑财政补贴;

  3.建议在评名牌、著名商标、质量奖等活动中,可予以优先考虑;

  4.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中可优先予以办理。

  (二)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过福建省统计局网站、福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福州”网站等规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2.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三)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区委编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联合惩戒:

  1.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2.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区发改局)

  3.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区财政局)

  4.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实施单位:区环保局)

  5.按属地原则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等有关单位)

  7.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实施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妇联等各部门共同实施)

  8.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区委编办)

  9.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实施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1.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2.马尾区统计局定期将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福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福州”网站等系统向社会公布。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4.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联合惩戒1年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日个工作日向马尾区统计局提出移除申请,并逐级报送至省统计局,经省统计局审核验收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予以移除。

  附件:马尾区统计局联合惩戒项目清单

                  

  福州市马尾区统计局  

                   2018年9月28日

                                

  

  附件

  福州市马尾区统计局联合惩戒项目清单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一)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区财政局、

  区发改局、

   

  (二)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区科技局、 

  (三)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区财政局

  (四)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区环保局

   

  (五)按属地原则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 一、暂停证书: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主动请求暂停的。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二、撤销证书: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区科技局

  (六)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等有关部门

  (七)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各部门共同实施

  (八)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区委编办

  (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区财政局 、区统计局   

来源:马尾区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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