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 相关政策及解读
福州市马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榕马指〔2021 1〕286
《转发关于明确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家属核酸检测要求的通知》
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明确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家属核酸检测要求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文件精神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福州市马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1年12月19日
福 州 市 马 尾 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应 急 指 挥 部
榕马指〔2021 1〕 286 号
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明确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家属核酸检测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相关单位,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为做好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家属核酸检测工作,切实强化疫情监测预警,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检测对象入境口岸通道、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院、冷链相关企业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家属,具体包括:
(一)未实行闭环管理的工作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纳为“应检尽检”对象。
(二)实行闭环管理的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如未实施集中隔离满 14 天进入居家健康监测阶段的,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纳为“应检尽检”对象。(实行闭环管理的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如已实施集中隔离满 14 天后返家的,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不纳为“应检尽检”对象。)
二、检测频次:共同居住期间每周开展 1 次。
三、检测程序由入境口岸通道、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院、冷链相关企业等岗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摸清下一周需纳为“应检尽检”对象的工作人员共同居住的家属底数,登记造册后于每周一报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后按家属居住地分别推送至各县(市)区指挥部,再由各县(市)区指挥部推送至辖区各核酸采样检测点。各县(市)区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入境口岸通道、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院、冷链相关企业等岗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跟踪登记工作人员家属的核酸检测结果。四、检测费用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共同居住家属实行免费检测,所需费用由工作人员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财政列支。
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1年12月19日
主办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