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到楼下新房,该由谁来赔偿?法院判了!
日期:2021-09-28 17:30
政策文件:

  案件详情 

  居住在30楼的潘女士和31楼的杨先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

  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先生。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

  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先生家中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楼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先生、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

  潘女士的房屋

  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

  支出鉴定费1万元

  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

  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

  物业费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方面: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

  开发商方面: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方面: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31楼业主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

  法院酌情确定 

  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

  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

  业主: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马尾区司法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