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涉毒犯罪呈年轻化趋势
日期:2017-07-04 00:00
政策文件:
  毒品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像毒瘤一样侵蚀着整个社会健康的肌体。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统计,从2014年起至2017年5月30日,该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22件,共依法审判涉毒人员126人,其中“80后”“90后”涉毒人员逐年增多,近两年已经占到涉案人数的60%以上。在2017年该院审结的涉毒案件中,年龄最小的毒品犯罪人员为1997年出生,还不满20周岁。
  纵观当前涉毒品犯罪案件,除了人员年轻化趋势日益明显这一特征外,还呈现出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普遍没有工作;涉毒犯罪累犯、再犯比例高;高学历、在职人员涉毒犯罪时有发生等主要特点。此外,2017年毒品案件数量出现上涨趋势,毒品犯罪问题仍需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警惕。
  微信联系贩卖冰毒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涉毒人员利用网络买卖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
  2016年1月4日下午,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并向赵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800元,赵某于当日将毒品交付李某。当晚,李某、董某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部分的毒品在李某住处被公安机关起获。经鉴定,剩余毒品净重0.27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是利用社交软件的便利性实施毒品犯罪。互联网是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毒品犯罪较传统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人民法院对于网络涉毒犯罪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毒品通过网络渠道蔓延。
  多次零包贩毒获利
  近年来,涉案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的零包贩毒案件增长迅速,且此类案件在贩卖毒品案件乃至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较高比例。
  被告人张某(男)、杨某(女)是一对年轻的情侣。2016年10月间,二人以贩养吸,买入海洛因后,在他们租住的房间内,以50元至1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贩卖,后被警方查获。警察从二人暂住地内起获海洛因1.37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二人均系累犯,张某还属毒品再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点评
  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本案中,罪犯每次贩卖的海洛因仅零点几克,虽然数量少,但两名罪犯多次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其累犯、再犯的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刑罚,依法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迅速增长,也是当前毒品犯罪中较高发的一种犯罪类型。
  2016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租住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宾馆房间内,容留田某、李某、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13时许,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租住地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到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点评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一般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其本人不吸毒,却在家容留他人吸毒。这种情况大多数是由于被告人碍于熟人的情面,而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最终被定罪判刑。在此提示,杜绝毒品犯罪不仅要洁身自好,也要勇于对身边的吸毒人员说“不!”另一类是在经营类场所多人聚集吸毒。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该依法严格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在本场所内发生,一旦发现经营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决不能为了招揽生意或者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走上犯罪道路。
  ■法官建议
  宽严相济 社会共治
  针对当前涉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的新问题、新特点,石景山法院法官指出,对涉毒犯罪案件,要坚持全案考察、综合衡量、精细权衡,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形成更强的警示作用和威慑效应。
  同时,要加大对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群租房等毒品犯罪多发场所的治理力度,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摸排掌握流动人员基本信息,定点监控群租房、短租房、宾馆旅店、流动人口较多的娱乐场所等方式,来尽量减少涉毒犯罪案件赖以发生的土壤。
  此外,还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线上与线下宣传紧密结合。既要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媒体、张贴标语、发宣传册等多种多样的传统形式进行禁毒法制宣传,又要通过“两微一端”等线上方式,加强对涉毒犯罪的法律讲解、危害宣传,并引入案例介绍,使公众了解涉毒犯罪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从而自觉守法。在确保宣传广泛性的同时,还需要对重点人群和高发人群进行针对性强化宣传。
  对于涉毒品犯罪人员呈现出的年轻化趋势,石景山法院法官建议,一是可以进入校园进行禁毒教育和宣传,有助于青少年从小加深对吸毒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以解决毒品类犯罪呈现出的低龄化趋势。二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重点监控点进行毒品危害性宣传和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宣讲,通过设立防毒监督员的方式,及时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苗头,对少量吸食毒品人员及时迅速地予以干预,以说教帮扶的方式避免其越陷越深,防止其走入“吸毒、贩毒、判刑、出狱、复吸、复贩”的怪圈。
  此外,也要发动并激励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和社会共治。完善群众举报机制,拓宽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渠道。例如,可以开通举报热线、接收举报的邮箱和官方微博、微信,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毒人员的持续管控与教育,完善戒毒康复工作方法和机制,并发挥家庭邻里和社会大家庭的作用。开辟就业渠道,加强社会保障覆盖,以减少其进行毒品犯罪的诱因,降低其走上吸毒乃至毒品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共同努力挽救涉毒犯罪的失足者,以降低复吸率和再犯比例。
  ■专家观点
  重视毒品犯罪的有组织性态势
  对于当前涉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呈现出的年轻化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指出,涉毒违法犯罪人的年轻化问题,是目前这类犯罪发展的一个明显特点。这一特点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社会变迁、基层治理、学校教育等多层面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采取先治标、再治本的措施。
  时延安认为,治标的重点,在于打击有组织的贩毒和吸毒行为。贩毒和吸毒行为都具有典型的有组织性特点,因而应从有组织犯罪角度来认识当下的贩毒和吸毒行为。
  在网络时代,有组织犯罪呈现新的特点,就是组织的松散和平面化,但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聚合和协调,实际比以往更加复杂了。可以说,重新认识和理解当下毒品违法犯罪的有组织性态势,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观察
  涉毒犯罪年轻化的多重因素
  从近4年来的审判实践看,涉毒人员年轻化趋势日渐明显。而在一些“80后”“90后”中,正确价值观、道德观的缺位成为毒品犯罪的导火索。
  数据显示,近4年来,石景山法院共依法审判涉毒人员126人,其中“90后”占比分别为10.6%(2014年)、7.8%(2015年)、8.6%(2016年)、22.2%(2017年1月至5月),如果同时计算“80后”及“90后”涉毒人员比重,则分别为44.7%(2014年)、47.3%(2015年)、60.8%(2016年)、66.7%(2017年1月至5月)。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审结的案件中,年龄最小的涉毒犯罪人员为1997年出生。
  调查发现,涉毒案件的犯罪人员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且绝大多数没有固定工作,涉案人员以贩养吸情况严重。涉毒犯罪的“90后”青少年多为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有部分为职高、技校学生。他们普遍接触社会较早,由于自身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往往容易对毒品产生好奇心态,认为吸毒人员的吞云吐雾十分“酷炫”。他们往往经受不住所谓朋友的劝说,在不经意间染上毒品,最终走向毒品犯罪的道路。
  不良的娱乐消费文化也是滋生和加速毒品传播的“温床”。迪厅、KTV、夜总会、酒吧、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场所,一方面满足了消费者享乐、寻求刺激的心理,另一方面也给吸毒者和贩毒者提供了隐蔽的交易、吸食毒品的环境。因此,在这些娱乐场所侦破的毒品案件较多,在这些场所从业的人员涉毒犯罪比例也较高。
  除此之外,涉毒犯罪人员改造困难,也导致了累犯、毒品再犯的高发。由于毒贩不仅贩毒,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自己也吸毒,其对毒品的依赖性很强,戒毒困难,均导致了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频发。而流动人口特别是学历较低、没有固定工作、无牢固家庭关系的年轻流动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往往会再次从毒品中寻找心理慰藉,走上复吸、复贩的老路。
  另外,当下一些年轻人面临较大的生活压力和快节奏工作竞争环境,也成为毒品案件居高不下的另一个因素。一方面,无业人员始终是毒品案件的犯案主体人群,许多吸毒者、贩毒者由于未获得正当职业,缺少正常的经济来源,在现实生活压力和贩卖毒品巨大利润诱惑的双重作用下,走上了贩毒道路。另一方面,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下,一些有正当职业的人员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容易产生焦躁、抑郁、烦闷等不良情绪,偶然接触毒品后,便产生了心理依赖,在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购买能力时,用毒品来缓解压力和麻痹自己。
  上述几点主要因素,都造成了近4年来涉毒品犯罪人员中,“80后”“90后”人员占比由44.7%上升到66.7%的明显递增变化。因此,对于涉毒品犯罪人员年轻化的趋势,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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