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日期:2021-11-23 16:20
政策文件:

 民办函〔201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要求,民政部制定了《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两项《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两项《指引》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公开事项和有关要求。要以两项《指引》为参照,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2019年6月底前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投资指南,出台或修订完善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导文件,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基层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要及时跟进两项《指引》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总结有关政策出台情况、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与困难、典型经验及做法等,于2019年12月底前报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要求,提升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民政部制定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推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参照本指引,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本地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群众易获取、易看懂、易参与的方式及时公开信息,不断完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程序、标准、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三类,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公开事项。

  (一)通用政策。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文件,其中要专门归纳整理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及养老机构投资指南。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应明确扶持政策内容、扶持对象、主管部门等信息,养老机构投资指南应明确养老机构投资要求、流程、主管部门等信息,方便社会了解和申办。

  (二)业务办理。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包括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老年人补贴(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等事项,应明确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信息。

  (三)行业管理信息。包括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办理结果、养老机构评估(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行政处罚结果等行业管理事项信息,应明确事项名称、公开依据、有效期限等信息。

  四、工作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实现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在集中统一平台公开。要梳理养老服务领域公开事项并及时补充更新,总结经验做法,创新机制方法,探索长效机制,落实“五公开”要求,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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