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监管责任机制和操作环节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9-13 11:40
政策文件:
榕房〔2018〕17号

  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监管责任机制和操作环节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监管责任机制和操作环节的工作意见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2018年2月8日

  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监管责任机制

  和操作环节的工作意见

  一、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施工及装修工程应按照省住建厅《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T13-152-2012)相关标准执行,不得低于该标准。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招标前,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单位签定公共租赁住房《房产统购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按公租房装修标准装修到位”。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在施工开始前充分和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沟通,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先对典型户型进行装修样板房,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各类建筑品牌、施工工艺后,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参与指导后再全面铺开按照不低于该样板房标准统一施工,。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全过程委托由监理公司负责,项目业主单位派现场代表入驻工地现场,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在交房前对装修标准内容进行抽查。

  三、在工程项目施工前,项目业主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项目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并申报。

  四、市建委质量监督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内容(含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后期项目施工完毕时,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市建委质监站主要对竣工项目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进行监督,未发现存在问题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主管部门市建委进行备案。

  五、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含出让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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