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9〕81号)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马尾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252号)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马尾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项目、位置:
琅岐环岛路东侧、自贸区北侧周边收储项目,琅岐镇红光村、红星村、后水村、劳丰村、南兜村、群星村、星光村、院前村;
琅岐城区道路(城开2号路延伸段道路工程)、琅岐城区道路(琅岐中学道路改造工程)、琅岐公安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马尾区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基地,琅岐镇劳丰村、劳光村、乐村村、闽江村、农旗村、前锋管理区、勤耕村、群星村、争丰村。
二、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及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项目 所在村 |
总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补偿标准 |
红光村 |
0.6419 |
0.6271 |
0 |
0.0148 |
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为除林地、未利用地外其他所有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合75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补偿费标准为3.25万元/亩(合48.75万元/公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面物(果树等)按相关的规定标准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等有关规定执行。 |
红星村 |
2.7268 |
2.4891 |
0.0034 |
0.2343 |
|
后水村 |
9.7364 |
9.3231 |
0.0482 |
0.3651 |
|
劳丰村 |
0.02 |
0.0162 |
0 |
0.0038 |
|
南兜村 |
3.1749 |
3.1241 |
0.0008 |
0.05 |
|
群星村 |
0.5545 |
0.5417 |
0 |
0.0128 |
|
星光村 |
3.7202 |
3.5175 |
0 |
0.2027 |
|
院前村 |
2.0561 |
2.0449 |
0 |
0.0112 |
|
劳丰村 |
0.0263 |
0.0249 |
0.0003 |
0.0011 |
|
劳光村 |
0.2123 |
0.2047 |
0.0048 |
0.0028 |
|
乐村村 |
0.2018 |
0.1887 |
0.012 |
0.0011 |
|
闽江村 |
0.0555 |
0 |
0.0555 |
0 |
|
农旗村 |
0.056 |
0.0134 |
0.0311 |
0.0115 |
|
前锋管理区 |
0.0668 |
0.0355 |
0.0313 |
0 |
|
勤耕村 |
0.1882 |
0.1747 |
0.0135 |
0 |
|
群星村 |
0.3902 |
0.2149 |
0.1753 |
0 |
|
争丰村 |
0.0263 |
0.0249 |
0.0003 |
0.0011 |
三、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由镇政府负责并督促各村委会组织实施补偿工作;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此次征地范围内的农民符合《福州市马尾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我们将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政府(镇、街)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由所在地镇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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