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公开第四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典型案例
日期:2021-05-31 17:13
政策文件:

  1.商河县某助听器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分公司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1年1月,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河县某助听器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助听器3台,当事人无法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对其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3月,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柜台内存有第二类医疗器械助听器,当事人承认一直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助听器)经营行为,尚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2021年4月,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滨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11月,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滨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抽检的由河南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该公司购入该批次医用外科口罩5337个,货值金额1974.69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021年2月,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菏泽市鄄城县某村卫生室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1月,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改正。2021年3月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购进的医疗器械仍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1年3月,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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