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日期:2021-04-21 10:20
政策文件:

  案例一

  沙坪坝区某推拿按摩公司网上无证销售

  药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未取得批文的药品和保健食品。

  经查,当事人在微店APP上开设网店,销售其自制的疏肝丸、八珍丸、九制首乌丸、护肝解酒丹等4种商品,其中疏肝丸、八珍丸、九制首乌丸为药品,护肝解酒丹为保健食品。上述疏肝丸等药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除“护肝解酒丹”外,没有标注其他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非法生产销售药品以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1年1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400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二

  渝北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0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网络交易主体开展网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建网站上存在虚假宣传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对自身规模实力以及提供的医美服务进行宣传,内容包括“汇聚顶尖的专家、技术、设备、硬件设施、连锁网点等行业资源提供高端医疗美容服务”“主打‘东方人文美学’的品牌型连锁机构……医院占地6000m2,院內医疗服务区域5000m2,公共服务区域1000m2”“专家团队实力雄厚,储备了2名有赴海外进修履历、海外网红打造案例的博导级美容外科专家,更有二十余名获得临床医学荣誉认证的实力派美容外科专家”等,这些内容均系当事人杜撰;另在“精品案例”板块展示的64组医疗美容手术案例图片中有49组是从其他网站盗图编辑后发布;“用专业为实力代言”板块中展示的医生中有2名并非当事人处医务人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2020年8月,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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