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布2起典型药品案例
日期:2021-01-28 14:29
政策文件:

  案例1: 陈某春、隗某娟销售假药。自2017年起,个体商户陈某春、隗某娟在无任何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网络购进“中医世家”等减肥药品胶囊及药品包装材料自行包装成瓶后,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长期销售,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上百名消费者,共寄出快递包裹4230件。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内查获大量疑似假药“中医世家·专注中药减肥”的药品胶囊及包装材料,经鉴定,涉案药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或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2019年4月,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春、隗某娟共同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开庭审理,以陈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个月,以隗某娟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确认二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陈某春、隗某娟当庭通过庭审直播网向社会赔礼道歉,主动缴纳了50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2:尹某销售假药。2017年,尹某在家中私自生产“高温提炼三仙丹”进行销售,并多次在“快手”APP上发布“高温提炼三仙丹”宣传图片并销售,销售金额共2900元。2019年9月,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尹某家中查获“高温提炼三仙丹”30盒(1000颗),罐装“高温提炼三仙丹”3瓶(系炼药过程中剩下的残渣)。经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高温提炼三仙丹”为假药。

  2020年7月,海东市民和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尹某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尹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确认其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7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庭审后尹某主动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道歉。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