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遂宁市开发区董记鲜包生产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9号)
日期:2020-10-22 16:02
政策文件: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开发区董记鲜包超生产的油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开发区董记鲜包超生产的油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于2020年第22期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油条,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4030924;被抽样单位:遂宁市开发区董记鲜包;产品名称:油条;生产日期:2020年4月9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局)现场检查,该2020年4月9日批次的油条已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不知道,该2020年4月9日批次的油条的铝含量超标。经开区局责令该店进行整改复查,该负责人董顺平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建立健全进货台账;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收取上家资质、进货票据等。3.严格规范使用添加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添加剂的使用,实行添加剂专人专管专锁,完整记录添加剂使用记录。

  经开区局于2020年4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已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市开发区董记鲜包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