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规范
日期:2020-06-11 15:16
政策文件:

  、临时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二、临时救助对象类型:

  1、急难型: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

  2、支出型: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申请材料准备:

  1、申请人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马尾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

  (五)家庭(个人)或者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救助的,需提交(一)至(四)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四)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五)所列申请材料,其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申请审批流程

  1、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批流程:

  (一)调查核实。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核实方式有:方式一:信息核对,即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方式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即通过村(居)干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调查人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实际情况。

  (二)张榜公示。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镇街评审会议。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由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评审意见。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乡镇(街道)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参与调查人员、驻村(居)干部代表等,并可请纪检监察人员列席。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四)审核审批决定。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或集体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额度3000元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予以救助;对超出乡镇(街道)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业务科室预审并提出审批意见,通过党组会议研究审核议定并予以审批。

  因申请对象存在申请事由相同但家庭收入与支出存在差异,下一步将增加区级电话回访与抽样入户核查环节,针对申请人家庭具体困难程度议定金额,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补助。

  (五)一事一议。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对超出5000元金额,或者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区分管领导签字,或者提交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研究决定的金额予以救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的,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六)书面告知。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街道)或区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因重点调查、再次复查复核、“一事一议”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审批时限的,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批流程: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一)乡镇(街道)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额度在3000元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区级救助金额,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等相关手续,具体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流程。

  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来源:马尾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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