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外来务工人员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日期:2014-06-27 17:29
政策文件:

为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优化我区投资软环境,让外来务工人员共享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民发[2011]210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临时救助的主要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救急救难、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马尾区户籍以外,在马尾务工或自主创业人员,在务工、创业期间,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原因或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马尾区户籍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暂住证)2年以上

(二)在马尾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的企业,连续务工2年以上且个人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个人在马尾区从事经商创业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有固定营业场所且连续经商创业满1年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赌博、自杀、自残、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等;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临时救助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一般为500元到3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元。

(二)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费用部分。

(三)对突发性高危重病患者的临时救助,原则上1年只能申请1次,因其他困难多次申请时,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特殊困难对象确需增加救助金额的,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批准作个案处理。

五、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居住地(暂住地)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在马尾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暂住证)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原件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4、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

5、填写《马尾区外来务工人员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外来务工人员所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镇(街)社会事务办。

村(居)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大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按《马尾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榕马政办[2013]128号)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审批。镇(街)社会事务办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单位(社区)调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经区民政局研究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区民政局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四)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符合救助的家庭,提供申请人或其近亲属的本市银行开户账号,由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按本辖区上年度外来人口每年每人1.5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当增加资金投入。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接收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的原则,逐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运作程序,建立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和临时救助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二)区财政局要认真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核拨到位。

(三)区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

(四)区民政局要做好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现有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五)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由所居住的镇(街道)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二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六)负责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秉公执行救助工作程序,严格把好资格审核关、救助结算关,严禁人情救助、超标救助等违纪违规行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临时救助金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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