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马人社监罚字〔2022〕第3号
被处罚个人:朱建霞(厦门源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 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欣里17号802室
公民身份号码:350322********0524
经查,厦门源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未按照《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榕马人社监令字〔2021〕第62号)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为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你作为厦门源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局对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款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马尾支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沿山东路67号,帐号:13-105101012001087,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代收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备注:缴款时在“款”处注明一般罚没收入,“项”处注明103050199,备注处注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缴款后于当日携带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索要处罚决定书发票。)
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